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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工作的通知

2023-09-04

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46号)精神,现就我校2023年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

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区单位、农村牧区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完成好“五大任务”,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社会工作者、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等各类人才。同等条件下,向长期扎根基层一线人才和中青年人才倾斜。

副厅局级以上干部不予推荐申报,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已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称号,近年来没有取得新的科研成果、业绩不显著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推荐申报。已获得“深入生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或“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员不予推荐申报。

二、选拔条件

申报人员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坚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良好的专业精神、科学精神和工匠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在完成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研发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第一作者出版或发表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社会科学工作者;

(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并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项或做出行业内公认的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医疗卫生、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做出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长期在农村牧区、工矿企业等基层一线工作,依靠科学技术在生产一线做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农村牧区实用人才;

(六)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为同行业公认,并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全区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的高技能人才;

(七)长期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八)长期从事社会工作,在社会服务管理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工作人才;

(九)长期从事文化旅游工作,在弘扬地区、民族文化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促进自治区文化旅游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才。

三、选拔数量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0名。各学院、各单位推荐人选不超过1名,没有合适人选可不推荐。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申报表》(见附件1, 一式6份,统一用A4纸正反面打印),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1份,相关佐证材料须装订成册,且不予退还。

(二)组织推荐。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各单位组织推荐。学校组织专家评议,确定推荐人选。

(三)时限要求。请各单位确定推荐人选并填写《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推荐申报人员》(见附件2)后,于2023年9月13日下午下班前将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报送至人事处,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五、评选程序

(一)组织专家评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委会由各行业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提出候选人。

(二)组织审议确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专家评审意见和拟表彰奖励人选提交自治区政府审定,由自治区政府研究确定拟进行公示的表彰人选。

(三)进行公示表彰。在自治区主要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政府名义发文表彰。

六、表彰奖励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由自治区政府颁发《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证书和奖金。奖金标准按照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有关要求执行。

七、其他事项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工作意义重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规定的选拔范围、程序和条件选拔推荐,将品德高尚、贡献突出、社会公认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确保推荐选拔工作顺利实施。   

人:阿嘎茹 王宇

联系电话: 4992415 4994292

电子邮箱:ndrsc2@imu.edu.cn

                                              


                                             人事处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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