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
因2011年社保基数调整,9月工资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已执行新扣款标准,10月除本月应扣保险金额外,还需补扣2011年1至8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差额,部分教职工因补扣金额高,分两次补扣,11月需继续补扣保险差额。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1年9月7日
上一条:关于推荐2011年第二批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的通知 下一条:转发《关于开展第八届内蒙古自治区青年科技奖评选和第十二届中国青年科技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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