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不断优化自治区人才发展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充分肯定各类人才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6]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和201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1]455号)精神,将2010年度和201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 合并,继续开展选拔表彰活动。现就我校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通过表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促进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各类人才积极投身自治区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努力开创我区人才工作的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选拔范围
凡具有中国国籍,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高技能人才、文化体育专门人才及其他行业在职的各类优秀人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均可申报。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推荐。
三、选拔条件
申报人员应热爱祖国,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前沿领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现代管理以及在各行业一线从事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开发与应用、竞技比赛等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并一直享有良好的社会声望。
在各行业、各科学领域取得系统性、创新性成果,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或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得到社会公认,其成果实施或技术应用对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本行业中享有盛名,在国际或国内为自治区争得了荣誉。
申报“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各项成果和工作业绩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四、评选程序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6]76号)精神,各地区、各部门将推荐人选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推荐人选向自治区各主要学会(协会)征求意见,经有关行业学会(协会)讨论提出意见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委会由各行业专家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提出候选人,报“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讨论,最后确定20名“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人选。拟奖励人选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表彰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每人20万元人民币。
六、申报要求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申报表》(一式30份,A4纸),并附获奖证书、经济效益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一式1份,经济效益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不予退还,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成册);并填写《2010年度和2011年度推荐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申报人员一览表》一份。
(二)推荐。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学院组织推荐,学校将对各学院推荐人选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研究提出候选名单上报自治区人社厅。
(三)请各学院、各单位务必于2012年1月12日下午下班前将申报表(一式30份及电子文档)、附件材料(一式1份)、一览表(一式1份及电子文档)等申报材料报送至人事处师资科(行政楼402室)。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申报表》
2.《2010年度和2011年度推荐内蒙古杰出人才奖申报人员一览表》
内蒙古大学人事处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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