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人事管理 > 正文

内蒙古大学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2020-04-07

一、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五)经我校人事处处长或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副处长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我校人事处处长或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副处长批准可查阅档案。

二、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查阅单位如实填写《内蒙古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按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共产党员;

  (三)《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由我校人事处处长或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副处长批准;

(四)在我校批准后一周内查阅。

(五)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2名阅档人同时在场,阅档必须在我校人事档案室阅档室监控下进行。未办理借档手续,阅档人不得将档案或部分档案材料带出阅档室。

(六)阅档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档案的安全,所阅档案内容不得向他人泄露,阅档时如需摘录档案内容,必须摘录在保密本上,并由党总支在适当时候予以销毁。

(七)阅档人必须具有高度责任感,对待档案材料要认真负责。对档案内容不得涂改、添注、勾划,不得随意抽出或增加档案材料。查阅两卷及以上档案时,不得同时打开。以防装错或丢失。如发现档案中有问题,阅档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理,应及时向档案室工作人员报告,由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如需复制档案材料,必须在《内蒙古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事先说明,阅档时临时提出复制档案材料,未经我校人事处处长或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副处长批准,一律不得复制。

三、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一周内(本市)或一月内(市外)归还,经我校干部人事档案室工作人员认真核对档案材料无误后,办理归还手续。


下一条:内蒙古大学关于教职工请假的规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