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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自治区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1-06-18

各学院、各单位:

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鼓励留学人员回区创新创业,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度自治区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105号)要求,现就我校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和条件

(一)资助范围

2021年度自治区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将聚焦创新驱动发展、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重点资助人工智能、大数据、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现代医学、前沿生物、清洁能源、乡村振兴和基础学科研究等领域的创新创业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并已全职到岗,在海外无工作。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外留学一年以上,获得国(境)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自治区“511人才工程”境外培养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人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2)申报项目在自治区或本地区、本领域具有领先水平,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资助类别及额度

(一)资助类别

启动支持计划分为启动类和小额类项目。

(二)资助额度

创新启动类项目资助额度为2—5万元人民币。创新小额类项目资助额度一般情况下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

三、资助名额

各单位可推荐创新项目启动类、小额类各1项,无申报人选可不推荐。

四、申报要求及申报时间

(一)各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在各自范围内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申请人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请创新项目,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留学回区人员创新启动支持计划申请表》(附件1)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留学回区人员创新启动支持计划申报人员花名册》(附件2)。

(三)申报项目须逐级审核上报。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进行初审把关,并于2020年6月24日下午下班前,将《内蒙古自治区留学回区人员创新启动支持计划申报人员花名册》(一式1份,签字盖章)、《内蒙古自治区留学回区人员创新启动支持计划申请表》(一式8份,相关信息和推荐意见由学校统一填写)及电子版材料(电子邮箱:ndrsc2@imu.edu.cn)一并报至人事处(行政楼303),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四)最终报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项目由学校通过审核申报材料评审确定。

经费划拨及使用管理

(一)支持经费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次性全额下拨至受助者所在单位。受助者所在单位收到支持经费后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相关收据。

(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自治区留学回区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资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各盟市、各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对支持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同时应帮助受助人做好支持项目科研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产业化工作。支持经费不得提取管理费。

(三)获得创新启动项目和创业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须在2021年底前,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支持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同时报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四)受助者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支持项目研究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撤销资助处理,资助经费予以收回。如所在单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五)受助者在调动工作时,需要把支持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研究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商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请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将节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六)受助者接到拨款后应及时开展活动。对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或经费使用不当,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或挪用资助项目经费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收回原资助经费且五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的有关资助项目的处理。

(七)受助者在三个年度内不允许再次申报。

 

 

 人事处

                                                                          2021年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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