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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2012-07-15

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劳动人事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内蒙教师管发[1993]4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教育基金会决定于2012年教师节联合表彰一批“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和“自治区优秀德育工作者”。为做好我校选拔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拔推荐范围

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三年以上,且2009年以来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中,“自治区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管理人员,“自治区优秀德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及专职辅导员。学校中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上述各类先进的评选。曾获得过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教育基金会授予上述相同称号表彰奖励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本次同一称号的评选。

二、选拔推荐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一)申报“自治区优秀教师”和“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产生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二)申报“自治区优秀德育工作者”,需具备下列条件: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在第一线从事学生德育工作10年以上(共青团干部可适当放宽年限),成绩突出。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要求,积极推进本校德育工作改革,科学开展德育管理,注重创新德育工作手段和模式。

3.注重德育理论学习和德育科研,有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能够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发展规律组织开展德育管理和教育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班集体的社会实践活动、课外兴趣小组活动、社团活动、各种文体活动和主题教育活动等,在活动中注重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4.注重与学生家庭、社区的沟通协调,在家长学校建设、学校社区沟通合作和实践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高校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从事一线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工作得到学校、院(系)和学生的普遍好评,受到过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

2.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能较好地使用网络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3.能够出色完成《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提出的各项主要工作;在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建设和谐校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所带班级曾获校级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三、推荐名额

各学院、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评选范围和条件推荐相关人选,每学院(或单位)限推荐不同类别候选人各1名,为确保人选质量,若无合适人选可不推荐。

四、推荐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择优选拨确定候选人。

五、奖励方式

奖励工作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六、材料及时间要求

推荐人员需提交《审批表》(一式两份)、15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推荐单位需提交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推荐名单》一份,以上材料均需附电子文档,请务必于2012年7月25日前上报师资科(行政楼402)或人事科(行政楼301)。

特此通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德育工作者审批表.doc

2.内蒙古自治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德育教育工作者推荐名单.xls

人事处

二○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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