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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引进人才工作实施细则

2011-10-25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人才引进工作,提高引进人才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引进人才工作程序

(一)制定引进计划

1.用人单位根据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人事规定,研究讨论引进人才的类型、规模、岗位设置、招聘要求、使用计划、承担学科建设任务和所要达到的目标等,制订引进计划,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人事处提交下一年度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人才需求计划,填报《内蒙古大学人才需求信息表》。

2.人事处汇总、审核各单位人才需求信息,学校研究各单位所提交的人才需求计划,确定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

(二)组织招聘

1.发布信息。经学校批准后,每年11月底前,人事处制定人才招聘计划,公开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2.招聘宣传。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国内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公开招聘,积极做好与拟应聘人员的联系工作。人事处定期组织招聘宣传。

3.接收应聘。应聘者通过自荐或专家推荐的方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应聘申请,提交应聘材料,填写《内蒙古大学引进人才情况一览表》。应聘者提出按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引进的,须填写《内蒙古大学引进人才评审表》。

应聘材料主要包括:

①本人简历;

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证书、重要社会兼职复印件;

③近5年来反映引进对象水平和成果的代表作品原件及复印件;

④近5年来公开出版发表的专著、论文的复印件。论文主要提供在SCI、SSCI、EI、CSCD、CSSCI等检索收录的国内外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及检索、收录和引用的证明;

⑤近5年来省部级以上获奖情况,包括奖项名称、级别、年度、本人排名和获奖证书复印件;

⑥近5年来承担的研究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本人作用、项目来源和经费情况等;

⑦未来三年工作设想,包括预期目标、科研经费计划。

4.面试和考核。各单位根据年度用人计划,在对应聘者应聘材料进行认真初审的基础上,组织面试和考核。面试包括课程试讲和学术答辩两个环节。

单位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面试。每位委员需对应聘者面试情况进行打分,填写《内蒙古大学引进人才评价表》,学术委员会填写《内蒙古大学××学院引进人才学术委员会意见表》。出席面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引进方可进入考核环节。

拟按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引进的人才,学院需组织校外三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给出评价意见。

各单位召开院务委员会会议,对应聘者思想道德、学术水平和履职能力进行综合评议,在考核评议的基础上对是否引进、引进类型等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5.报送材料。各单位于每年5月底、12月底前将拟引进人才相关材料报人事处人事科。上报材料包括:

①学院院务委员会意见;

②《内蒙古大学××学院引进人才学术委员会意见表》;

③《内蒙古大学引进人才情况一览表》。由应聘者本人填写,学院审核;

④《内蒙古大学××学院引进人才评审表》。由拟按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引进的人才填写;

⑤拟引进人才应聘材料;

⑥需要学校解决的特殊问题。引进人才如果需要学校解决住房、职称、配偶调动、子女上学、科研经费等,需填写《内蒙古大学引进人才需学校解决特殊问题登记表》,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经学校研究后予以答复。

(三)学校审核

1.人事处汇总各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每年1月初、6月初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2.人事处将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结果提交学校,学校研究决定是否引进、引进类型、相关待遇及需要学校解决的具体问题。

(四)签约上岗

1.学校研究通过后,人事处通知用人单位负责人最终引进情况,按照有关政策办理引进人才的人事接收与调转手续。

2.已确定的引进人才需在学校研究通过之日起半年内办理入职手续。超过半年未办理入职手续者,取消聘用资格。如用人单位认为需要引进,应聘者须重新提出应聘申请,由用人单位重新组织考核,作为下一批引进人才重新研究是否引进。

3.引进人才需要学校解决住房、职称、配偶调动、子女上学、科研经费等要求,需在引进时提出,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条 落实科研启动经费

(一)引进人才办理入职手续后,需从科技处、社科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内蒙古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启动任务书》,经用人单位审核后分别报科技处(理工科)或社科处(文科)。科技处、社科处依据人事处提供的引进人才名单和引进类型,在规定的经费额度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是否准予立项及资助经费额度等。

(二)人事处把科技处、社科处评审意见报学校审批后,落实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科技处、社科处负责科研启动经费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落实住房和住房补贴

(一)引进人才办理入职手续后,学校提供住房的,由人事处通知点房,后勤处具体落实;提供住房补贴的,由人事处通知领取住房补贴,财务处具体落实。

(二)申请租住校内周转房的引进人才,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由人事处出具在职证明,奥都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未婚人员申请青年教工公寓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由人事处出具在职证明,学校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落实办公与实验用房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引进人才的办公和实验用房。

第六条 落实引进人才提出的特殊问题

经学校研究同意解决引进人才住房、职称、配偶调动、科研经费等特殊问题的,由人事处负责协调落实。

第七条 确属急需引进的优秀人才,由用人单位提出聘用申请,学校专题研究。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情况给予工作上和生活上的支持,学校鼓励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提供科研或生活补贴等配套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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