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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校长励学奖评审办法(2025年修订版)

2025-1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崇尚知识、奖掖勤奋、激励优秀、鼓励创新”的宗旨,学校设立内蒙古大学校长励学奖,以奖励在教学科研工作中业绩突出的青年骨干教师和精于学业、勇于创新的本科生、研究生。为做好校长励学奖的评审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长励学奖评审范围:学校教学科研一线的青年骨干教师,在读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适用于内蒙古大学正式编制教师与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校长励学奖遵循“好中选优、示范引领、宁缺毋滥”原则,设置优秀青年教师奖和优秀学生奖两个奖项,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学校设立校长励学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长励学奖的组织与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具体负责校长励学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名额和金额

 

第五条 校长励学奖奖励名额和奖励金额

优秀青年教师奖:每年2名(文科1名,理工科1名),60000 元/人。国家级人才计划(项目)当年入选者名额单列。其中,国家级重要人才计划(项目)入选者奖励金额60000 元/人,相应青年人才计划(项目)入选者奖励金额为30000 元/人。

优秀学生奖:本科生为 10000 元/人,硕士生为 20000 元/ 人,博士生为 30000 元/人,具体奖励名额分配比例根据文科和理工科当年在校学生比例确定,原则上本硕博每类学生不超过3名。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优秀青年教师奖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民族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热爱内蒙古大学,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爱岗敬业,师德高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二)积极承担教学建设任务,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本科生、研究生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等)和前沿课程,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高,推进教育创新,成绩突出。

(三)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得到国际国内同行的认可,在本学科领域的某一研究方向达到或保持国内领先水平。科研业绩突出,对学科发展有重大的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四)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在本学科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截止申报当年1月1日)。

(六)已获评优秀青年教师奖者原则上不得再申报。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条件

(一)研究生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

2.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优异。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团结协作意识,勤于思考,严于学术,勇于创新,并取得国内外同行认可的优秀研究成果。

4.在规定学制内的在校研究生。

5.研究生阶段已获评优秀学生奖者原则上不得再申报。

(二)本科生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

2.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科研能力、灵活运用知识能力、口头与书面语言表达能力和外语运用能力,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3.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在“创新创业”实践中取得突出成果,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意识。

4.全日制在校生。

5.本科阶段已获评优秀学生奖者原则上不得再申报。

 

第四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八条 评审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选标准,规范评审程序,采取单位推荐、群众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优秀教师奖评审

(一)各学院根据申报条件可推荐1名优秀青年教师奖候选人,没有合适人选可放弃推荐。

国家级人才计划(项目)当年入选者申报“优秀青年教师奖”,不占各学院当年推荐名额。

(二)各学院认真组织填报《内蒙古大学校长励学奖优秀青年教师奖评审表》一式三份,并附个人科研成果与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装订材料一册。

(三)学校校长励学奖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报学校研究确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评审

(一)各学院根据申报条件可分别推荐1名优秀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候选人,没有合适人选可放弃推荐。

(二)各学院认真组织填报《内蒙古大学校长励学奖优秀学生奖评审表》一式三份,并附个人科研成果与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装订材料一册。

(三)学校校长励学奖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报学校研究确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 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专家评审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最终获奖者必须有2/3以上专家同意方可入选。所有推荐者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年度奖项可空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校长励学奖资金来源于学校五十年校庆筹措的一千万元经费所产生的利息,主要部分用于奖励优秀教师和优秀学生,少部分用于励学基金奖的评颁工作和日常开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内蒙古大学校长励学奖评审办法(修订)》(内大发〔2024〕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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