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加大博士后培养力度的总体部署,加强我校博士后招收的竞争力,确保博士后招收与培养质量,规范博士后在站管理,促进博士后高质量研究成果产出,推进我校人才强校战略,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严把“入口关”,强化“培养关”,从严“考核关”,理顺“出口关”。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为导向评价人才,使博士后成为我校重要的师资队伍补充力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博士后工作全面推行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学校、学院(流动站)和合作导师三级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人事处、财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流动站)负责人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学校博士后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确定各学院(流动站)博士后招收指标,统筹博士后进站遴选、培养、中期及出站考核。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院(流动站)发挥博士后管理的主体责任,博士后管理工作是考核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指标。下设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全面负责本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学院(流动站)指定联系秘书,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博士后的具体指导工作。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为学术造诣高、研究经费充足的博士生导师。充分发挥合作导师在博士后招收培养、思想教育、经费资助、考核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明确其在博士后培养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加强学术指导,及时跟进支持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第八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
(一)师资博士后。海内外一流大学或科研院所博士毕业,攻读博士期间以第一作者在本一级学科公认的顶级期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达到学校青年学术人才的引进条件,经考核具备我校专任教师潜力的全职博士后。
(二)科研博士后。海内外知名大学或科研院所博士毕业,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高水平期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综合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符合学校学科建设需要的全职博士后。
(三)在职博士后。在职人员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入站条件与科研博士后相同,在站期间薪酬、住房等待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科研经费由合作导师负责,相关考核参照全职博士后标准适当放宽。
(四)联合培养博士后。学校鼓励学院(流动站)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科研博士后。联合培养科研博士后需企事业单位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培养费用、成果归属、双方责任义务、考核等事项,在站期间博士后薪酬、住房等待遇由联合培养单位承担。联合培养单位需向学校提供联合培养博士后管理费,原则上不少于3万元/人。
第九条 博士后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二)获得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博士,其中应届博士毕业生申报时须已取得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
(三)首站博士后申请者年龄应在32周岁(含)以下,特别优秀或人才紧缺的学科领域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含)。
第十条 博士后招收程序
(一)各学院(流动站)确定博士后合作导师,制订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发布。
(二)申请人联系合作导师,登陆学校人事处博士后网页查看招收信息并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拟定博士后工作计划。
(三)合作导师同意后,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流动站)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流动站)组织面试形成考核意见报人事处审核。
(四)学校审批同意后,申请人结转人事档案并办理进站相关手续。
(五)获批进站的博士后申请者必须按期进站,无正当理由逾期超半月者,学校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四章 博士后薪酬及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全职博士后的薪酬方式采用协议工资制,学校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合作导师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基础年薪方面,师资博士后不低于35万元/年(税前,下同)、科研博士后不低于25万元/年,其中3万元/年由合作导师提供(人文社科类减半)。正常在站期间(24个月),博士后的薪酬待遇标准见附表1。
第十二条 博士后可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如达到学校规定的高级职称研究水平,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与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同时进行。考虑到博士后人员工作特点,评审时重点考虑其学术水平与科研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个人应缴部分由学校参照同类在职人员从基础年薪中代扣代缴。享受教职工子女入学、入托等相关支持政策。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
博士后进站时须与学校签订《内蒙古大学博士后进站工作协议书》,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五条 博士后开题
博士后进站后应根据工作协议书详细制定研究工作计划,进站两个月内由各学院(流动站)负责组织开题报告审查,并由博士后本人将研究工作计划和开题报告及审查结果报人事处备案。逾期未报且无正当理由者,暂停年薪发放。
第十六条 博士后中期考核
博士后中期考核旨在激励优秀博士后晋升等次,考核采取书面报告形式,以标志性成果为主要观测指标。博士后进站满一年时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对象为各学院(流动站)在站的博士后,考核一般安排在入站满1年后的次月进行。考核结果运用如下:
(一)师资博士后:考核优秀,下一年度年薪增加5万元。考核合格,协议工资不变。考核不合格,给予3个月缓冲期(延期),仍无法达到考核要求,退出流动站并转为青年学术人才B类。
(二)科研博士后:考核优秀,下一年度可转为师资博士后。考核合格,协议工资不变。考核不合格,给予3个月缓冲期(延期),仍无法达到考核要求,予以退站处理;或继续在站,取消年薪待遇,按照专技十级岗位待遇发放。博士后中期考核对应等级设定基本业绩条件见附表2,业绩统计时间为进站之日起1年内。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限
博士后在站期限一般为2年,期满出站。提前完成研究工作的,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和所在学院(流动站)同意,出站考核合格及以上,学校审批通过后可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申请退站人员,按照工作协议缴纳违约金。
第十八条 博士后延期管理
(一)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的,须达到出站考核优秀要求,并至少提前30天提出延期申请,经合作导师和所在学院(流动站)同意,学校批准,可延长在站期限,延长期不超过一年,延期期间,学校只提供减半的基础薪酬,差额部分由合作导师承担。
(二)未达到出站考核要求而申请延期的博士后,延长时间一般为3个月,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延长期内薪酬由本人或合作导师解决。
第十九条 博士后海外进修
为鼓励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优秀博士后的培养水准,加强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学术大师的合作,鼓励各学院(流动站)选派优秀博士后到海外研究机构和大学进行联合培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学院(流动站)同意,履行学校出国(境)进修审批手续,支持期内学校原有待遇不变,进修时长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退站规定
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站: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二)科研博士后中期考核不合格且延期考核未达标的。
(三)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
(五)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患病等原因无法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七)出国逾期不归30天以上的。
(八)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
(九)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3年的。
(十)在站期间,合作导师提出不再继续合作的。
(十一)由于其他情况予以退站的。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考核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采取评级方式,成果须以内蒙古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论文须为独立、第一或通讯作者,课题须为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后进站的博士后出站考核分为特优、优秀、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设定对应等级的基本业绩条件见附表3,业绩统计时间为进站之日起2年内。
第二十三条 出站考核达到特优等级的,入编并认定为副高级职称、选聘“骏马计划”B2岗,兑现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相应岗位待遇。出站考核达到优秀等级的,经本人申请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可直接入编留校任教;出站考核合格者,可按照校外人才引进流程申请入编留校评审;入编留校待遇按照《内蒙古大学青年学术人才引进办法》执行;出站考核不合格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内大发〔2023〕3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内蒙古大学博士后在站期间薪酬及
出站待遇标准
博士后 类型 |
基础 年薪 |
科研经费 |
住房 |
考核奖励与出站待遇 |
考核奖励 |
出站留校待遇 |
师资 博士后 |
35万元/年 |
5万元(非实验类学科3万元) |
入住博士后公寓或租房补贴2万元/年 |
师资博士后中期考核优秀者,下一年度基础年薪增加5万元;科研博士后中期考核优秀者,转为师资博士后 |
参见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
科研 博士后 |
25万元/年 |
3万元 |
备注:(1)以上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含五险一金;(2 学校鼓励学院、学科、项目、平台及合作导师对优秀博士后提供额外补贴或奖励;(3 学校鼓励学院(流动站)、合作导师与校外创新载体合作招引博士后,为博士后提供更好的科研平台和更加优越的薪酬待遇。
附表2
内蒙古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等级及
基本业绩条件
等级 |
基本业绩条件(满足条件之一) |
优秀 |
1.主持Ⅰ类项目1项,并发表中科院JCR期刊Q2区以上论文1篇或AMI核心论文1篇或CSSCI论文1篇(不包括扩展版); 2.主持Ⅱ类项目1项,并发表中科院JCR期刊Q1区论文1篇或AMI权威论文1篇。 |
合格 |
1.主持Ⅰ类或Ⅱ类项目1项; 2.主持横向项目1项,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并发表中科院JCR期刊Q3区论文1篇或中文核心期刊1篇; 3.发表中科院JCR期刊Q2区论文1篇,或中科院JCR期刊Q3区论文2篇,或AMI核心论文1篇或CSSCI论文1篇(不包括扩展版),或中文核心期刊2篇。 |
不合格 |
未达到合格条件 |
附表3
内蒙古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等级及
基本业绩条件
等级 |
业绩条件 |
特优 |
面向国家或区域重大需求,做出突出贡献(如技术突破、工程应用、入选高端智库等方面的贡献);或满足以下1、2所列条件: 1.获批I类科研项目1项;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一级学科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理工科类:本一级学科公认的顶级期刊论文1篇+中科院JCR分区Q1区论文1篇。 人文社科类:本一级学科国内顶级期刊发表论文1篇+C刊论文1篇,或权威期刊2篇。 |
优秀 |
满足以上所列1、2任意一条 |
合格 |
满足以下所列1、2任意一条: 1.获批II类科研项目1项,同时在本一级学科发表学术论文1篇;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一级学科发表高水平论文: 理工科类:中科院JCR期刊Q1区(或Top)论文1篇,或Q2区以上论文2篇。 人文社科类:国内权威期刊论文1篇,或CSSCI论文2篇。 |
不合格 |
未达到合格条件 |
备注:(1)博士后须为论文第一或通讯作者并以内蒙古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项目须为博士后作为负责人并以内蒙古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2)Ⅰ类项目: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项目/中国博士后特别资助项目(站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青年/地区项目,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各类项目的课题及以上(到账经费 30 万元以上),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3)Ⅱ类项目:内蒙古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内蒙古社科基金项目,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省部级项目;(4)所有项目及成果均限定为博士后进站之日起所取得;(5)论文署名为多名共同第一或共同通讯作者,按照同等贡献作者人数平均分配并进行折算。重大成果由专家组另行讨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