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关于开展2019年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

2019-03-12

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9年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920号)要求,现就我校 2019年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

在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区单位、农村牧区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能人员、社会工作者、文化旅游人员、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等各类人才。

二、选拔条件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应坚持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在完成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研发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社会科学工作者;

(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并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者在医疗卫生、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做出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长期在农村牧区、工矿企业等基层一线工作,依靠科学技术在生产一线做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农村牧区实用人才;

(六)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为同行业公认,并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全区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的高技能人员;

(七)长期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八)长期从事社会工作,在社会服务管理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

(九)长期从事文化旅游工作,在弘扬地区、民族文化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促进自治区旅游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已获得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自治区“杰出人才奖”、“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深入生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近年来没有取得新的成果,原则上不再次推荐。

三、选拔数量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100名。我校推荐人选不超过5名,各学院、各单位推荐人选不超过1名。

四、选拔程序

申报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推荐,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向自治区人社厅推荐。

五、表彰奖励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由自治区政府发文予以表彰,并颁发《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证书,每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申报人员须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呈报表》(见附件1,一式六份,A4纸正反面打印,所在单位意见栏由学校统一填写);《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推荐人员一览表》(见附件2,一式一份,《呈报表》和《一览表》的电子文档发送至452383983@qq.com);附件材料一份(制作目录,学院在目录上加盖公章),包括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按照填写《呈报表》的业绩成果次序用A4纸打印后装订成册,不按要求装订的不予接受申报材料。

(二)申报时间。材料申报时间截至2019年3月26日,逾期不予受理。

各学院、各单位要把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作为实施人才强区工程、统筹抓好专业技术人才建设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规定程序、条件选拔推荐。推荐过程中要认真核实材料,保证质量,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不予推荐。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呈报表

     2.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推荐人员一览表

 

                                                               人事处

                                                            2019年3月12日

 

上一条:关于开展2019年度“内蒙古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培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推荐2019年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