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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2018-04-20

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内科协协字201820号)要求,开展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全国科技三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风尚,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立足本职、敬业奉献、开拓创新、奋发有为,积极投身创新型国家建设和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

  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科研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普作品创作、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教育,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并在基层一线工作的我区科技工作者。

  不包括各级党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中主要从事行政与管理工作的人员,曾获得过“全区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内蒙古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对被授予者只授一次,为终身荣誉。

  三、推荐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良好声誉,在同行中堪称楷模。

  (二)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创新型国家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等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科学技术普及与传播、公民科学素质提升、科技人才培养、科普作品创作、科技教育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农牧区和城镇社区长期开展科普工作,在带领农牧民脱贫致富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群众认可的县级以下(含县级)农村牧区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牧区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社区中的领办人、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作在基层科研生产一线,先进事迹生动感人,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为群众所公认。

  四、推荐名额和程序

  个人申报、学院推荐,学校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推荐人选。我校有2个推荐名额,各学院、各单位推荐人选不超过1位。

  五、推荐评选工作和要求

  (一)各单位在推荐工作中要坚持自上而下,逐级产生推荐人选;严格评审程序,制定科学、明确的评选办法;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审。各推荐单位应将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以科技工作者的思想品质、精神风貌和工作实绩为衡量标准,严格把关,优中选优。推荐出来的科技工作者要品德高尚、事迹感人、业绩突出,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面向基层,注意比例。推荐评选的重点是在各个领域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评选推荐过程中,要适当考虑女性、青年、少数民族科技工作者的比例。

  (四)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推荐过程中要有广泛的群众参与,对被提出异议的推荐对象,要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要严肃评选纪律,对伪造身份、编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

   六、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一)请务于2018年5月2日前,将推荐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人事处(行政楼315室),逾期无法办理。

  1、候选人所在单位关于推荐材料非涉密的证明。

  2、《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表》10份,附件材料1份。

  3、有关附件材料1套(装订成册)。包括:

  (1)公开发表的主要论文及专著(不超过8篇);

  (2)主要科技成果目录;

  (3)被他人引用的论文、专著证明材料;

  (4)技术鉴定证书及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5)技术应用证明材料;

  (6)科学普及活动证明材料;

  (7)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证明材料;

  (8)获得表彰奖励(地市级以上)证明材料;

  (9)其他材料。

  (二)涉密材料报送

  涉密推荐材料,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在书面材料中提交保密审查证明。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表

2.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人选信息汇总表

 

               人事处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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