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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2017-03-20

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57号)精神,现就我校2017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指导方针,深入推进人才强区工程,大力表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强化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充分发挥他们在人才队伍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努力开创我区人才工作新局面,为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选拔范围

凡具有中国国籍,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高技能人才、文化体育专门人才及其它行业在职的各类优秀人才均可申报。

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从2014年开始,自治区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再列入“杰出人才奖”参评范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推荐。

三、选拔条件

申报人员应热爱祖国,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前沿领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现代管理以及在各行业一线从事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开发与应用、竞技比赛等工作。

申报人员须在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取得系统性、创新性成果,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或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得到社会公认,其成果实施或技术应用对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本行业中享有盛名,在国际或国内为自治区争得了荣誉。

四、申报要求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申报表》(附后,一式6份,统一用A4纸正反面打印),同时填写《2017年度推荐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申报人员一览表》,并附获奖证书、经济效益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1份,学院审核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审核人章和单位公章。经济效益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且不予退还。

(二)组织推荐。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各单位组织推荐。学校组织专家评议,确定推荐人选。

(三)审核上报。各学院、各单位推荐人选不超过1名,没有合适人选可以空缺。

(四)时限要求。申报人的各项成果和工作业绩取得时间截至2016年12月31日。材料申报工作截至2017年3月31日(申报表和一览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452383983@qq.com)。

五、评选程序

(一)基层把关申报。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行业归口单位负责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由自治区工商联或行业协会(学会)负责推荐,申报材料均报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组织专家评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委会由各行业专家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提出候选人。

(三)领导小组审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将专家评审意见提交自治区人才强区工程领导小组,经自治区人才强区工程领导小组研究确定10名“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拟表彰人选。

(四)进行公示表彰。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并由自治区政府发文表彰。

六、表彰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每人奖励20万元人民币。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意义重大,各学院、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规定的选拔范围、条件和程序,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贡献突出、品德高尚、社会公认的杰出人才推荐上来,确保推荐评选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申报表

        2.2017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推荐申报人员一览表

 

 

                             人事处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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