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7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和增加离休人员离休费,标准见附件。我校从2016年12月发放,补发2016年7、8、9、10、11月份。 根据自治区统一要求,2015年12月31前已领取退休费或预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从2016年1月1日起,暂按每月120元的标准增加养老金。我校从2016年12月发放,补发1、2、3、4、5、6、7、8、9、10、11月份。 特此通知 人事处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1.
2016年调标对照表 2.
2016年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表 |